天菜男被誘簽「戀愛契約」 封鎖「違約」竟遭求償百萬
林姓男子煞到郭姓天菜男同學,最後因多次騷擾,被警方依跟騷法發文告誡,結果林男竟引誘郭男簽下「戀愛契約」,載明雙方不得「封鎖」跟「已讀不回」,事後郭因封鎖林男「違約」,反被林男提告索賠100萬元,一審法院認為契約違法,判林男敗訴,林不服再上訴,也遭駁回,判決敗訴確定。
判決指出,林男與郭男是同學,去年3月間,林男因多次跟蹤、騷擾郭男,郭不堪其擾,跑到警察局報案,並由警方對林核發跟騷告誡書,雙方為了感情事早有多次訴訟。
去年3月27日晚間,林男約出郭男想要了結兩人手上的刑事案件,郭原以為林想跟他和解,隨即在林拿出的相關書狀上簽字。
沒料當時林卻在裡面夾藏「戀愛契約」,契約書羅列雙方相處時應盡的責任跟義務,包括不得封鎖、隱藏、靜音通訊軟體,且不得無故未讀、忽視或敷衍回應訊息,雙方於課業、論文、學校及工作事務上須互相分享且告知進度,並互相協助。
契約強調「雙方為摯友或以上的關係直到永遠」、「雙方為情侶或以上關係至少3年,往後若任一方有意交往其他人,可暫停情侶關係,但若恢復單身,則立即恢復情侶關係」、「若任一方違反一次或逾時1天,按次或按天連續支付懲罰性違約金1萬元。
同年4月間,郭男封鎖林男社群帳號,林不滿郭男「違約」,經警告後仍不甩他,計算後認為郭男要支付380萬元違約金,提告向郭男求償100萬元。
高雄地院審理時,郭男喊冤,稱當天他以為簽名文件都是和解書,才會簽下該契約,以他被林男騷擾的程度來說,根本不可能簽這種契約。
一審法官依據契約內容,認為郭男可能將協議書誤認為刑事撤回告訴狀,且協議內容強迫林男公開私領域,侵害個人自主決定權,因違反公序良俗,應屬無效,判林男敗訴。
林不服再上訴,還稱若郭男認為契約違法,也要賠償他20萬元。高雄高分院審理後,合議庭認定郭男當時應是誤簽契約,該契約已在去年10月由郭撤銷意思表示,林自不得再要求郭男賠償,判林男敗訴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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